公司公告
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2011-08-31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1-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640号)核准,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以20元/股的发行价格向6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950,500股。
根据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众环验字(2011) 043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9,0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7,350,3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659,7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根据规定于2011年5月31日,与上述银行及保荐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劵”)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协议各方及各专户设置情况
协议各方 (公司、开户银行、宏源证券)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项目 |
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宏源证券 |
77550188000088852 |
三网合一及3g用核心光器件产业化 |
公司、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宏源证券 |
416040100100153632 |
新型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产业化 |
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宏源证券 |
421864028018170098533 |
新型热敏功能陶瓷器件产业化 |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占小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oo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凯发网站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开户银行仅负责依据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对公司专户内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承担任何责任。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2年12月31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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